新京报快讯(记者 邓琦)我国将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提出,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同时,我国将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现职部领导担任。


另外,建立组长人选库,由中央组织部商生态环境部管理。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中央组织部履行审核程序。


新京报记者 邓琦 编辑 刘丹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