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何强)“刑事立案环节是民营企业家面临刑事风险的开始。应把好刑事立案关,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管辖标准,在理念上区分诉讼程序上的‘先刑后民’、案件定性上的‘先民后刑’以及审理案件中的‘边民边刑’。”近日,在广东省高院召开的最高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第十六期案例大讲坛上,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黄河作出上述表述。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此次案例大讲坛上,来自办案一线的法官检察官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律师代表,从程序法、实体法上就如何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和民营企业的产权平等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记者现场了解到,多名参会人员呼吁司法机关要改变“先刑后民”思维定势,要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入罪即诉,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民营企业家现实刑事风险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家

 

记者注意到,此次研讨的10个案例中,有8个刑事案件,其中7个为无罪案例,包括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再审改判无罪案,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企业涉案一旦处理错了,对企业和企业家造成的后果很不一样。“张文中、顾雏军想当年都是知名企业家,今天还能东山再起吗? 国有企业的案件搞错了,坦白地说,仅仅是对企业家个人的影响。”

 

他表示,从企业和企业家犯罪类型看,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往往为了生存、为了获取平等的发展机会而可能从事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比较多的有虚假注册、偷税漏税、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但国有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家犯罪,主要涉及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密切关系决定了民营企业家一旦被立案侦查,不仅对企业家本人也对企业影响极大,甚至是破坏性影响。但对国有企业来说,这种影响不存在,把老板抓了,国有企业照样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秀梅的研究印证了顾永忠的说法。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至2018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从902件上升至2222件,涉案人数从1099人上升至2773人,呈递增态势。统计称,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五大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王秀梅称,“民营企业家面临的现实刑事风险,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家。”

 

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主任朗胜表示,民营经济这些年发展实现了现代公司制结构,但尚有大量民企还是中小微规模,没有完成公司制结构改革,产权不够明晰,责任人不太清晰,有些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划分不太清。“一个小的民营企业可能因为一个人的被捕而垮掉了。”

 

司法机关应改变“先刑后民”思维定势 慎用刑法

 

“刑法几经修改,最终确定了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来看,我对这些原则体会越来越深刻。”多年从事立法工作的朗胜表示,在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依法办理,更要坚持审慎原则,对民营经济案件的一些行为判定不能先入为主,更不能违反法定程序。

 

“刑法具有补充性的特征,是对行政法和民商法的补充,对企业家可能涉嫌犯罪的,首先考虑不动用刑法。”王秀梅也认为,司法机关要改变“先刑后民”的思维定势,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把企业家行为还原到违法犯罪发生的特定历史时期,慎用刑法。

 

“检察机关肩负着启动追诉程序、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但检察机关更应该监督那些不应以犯罪论处、不必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来自办案一线的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称,要防止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混淆,这两者之间隔着罪刑法定等多重因素。

 

沈丙友表示,要注重纠纷解决的可选择性,凡是民商事手段、行政手段能解决的经济纠纷,决不能用刑事手段解决。检察机关应该利用立案监督、审查起诉等程序,防止用刑事处罚插手民事纠纷;要分清行为的实质,不能错误地将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案件。

 

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坚持用商事思维规避刑事思维。“在经济犯罪或民事纠纷拿不准的情况下,国家追诉不能‘抢跑’更不能‘越位’,不能涉罪即诉。何妨‘让子弹飞一会儿’?” 沈丙友说。

 

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 不能入罪即诉

 

沈丙友强调,追诉犯罪应高度关注民营企业家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逮捕必要性审查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作用,不能入罪即诉,做好刑事违法与国家追诉的价值判断。“刑事违法并不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可诉可不诉的,不提起公诉。”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认为,要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要担负起更大职责,应该有更多取保候审案例,这对民企保护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关押一个国企老总,对国企不会有太大影响,但民企老总突遭关押,对企业影响非常大。”

 

肖胜方还提出,在涉民企和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中,目前存在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导致辩护时无法交叉询问。法院应在立法层面有更多自主权,确保证人出庭。“特别在当下公开审判直播的情况下,确保证人出庭,能倒逼侦查环节更加规范,减少冤假错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称,检察机关需要严格把握逮捕的条件,“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作为适用逮捕的基础性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适用逮捕的否定性的条件,社会危险性作为适用的核心要件并且适用比较高的证明标准。”

 

应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不因个人过失而使企业倒闭

 

“进入刑诉程序的案件,在强制措施适用、刑法处理等方面,应该在司法裁量权范围内应给予民企和民营企业家‘优惠’。”顾永忠称,能不拘捕的就应不拘捕,能不采取扣押查封冻结措施的就不采取或少采取,能不起诉的就不起诉,能不判实刑的就不判实刑;在财产方面,能分期、延期执行的,就分期、延期执行。

 

“这些都在司法裁量权范围,并不违法。但这样做,无论是对案件本身处理、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保护,还是对社会稳定维护,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顾永忠说。

 

全国人大代表、远光集团董事长蔡仲光也建议,司法机关不要随意牵连合法财产,要保障涉案企业正当权益,应当正确区分企业正当财产以及法人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不规范经营的现象相对较多,涉案的几率也高,由于中小企业财产有限,一旦涉案,“查封、扣押、冻结”等在中小企业身上体现的频次也是最高的,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企业财产;企业违法的,不能牵连个人财产;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

 

“民营企业家出现违法犯罪,除了企业家个人问题外,还与当时当地的政治生态、经济环境和社会风气有很大关系,甚至是个别腐败官员的卡拿索要直接造成了企业家的无奈之举。现实情况往往是,一个人就是一个企业。企业家的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一间企业倒闭,企业倒闭直接影响到众多企业员工和家庭。”在蔡仲光看来,司法机关对有不规范行为的民营企业家除有法律惩戒外,还应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当时的政治、经济政策和当时的历史环境,在定罪量刑、决定刑罚方式方法时,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最高法院大法官胡云腾表示,加大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平等保护当双管齐下,一是及时完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把国家政策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保障到位、实施到位;二是继续再审纠正相关涉产权冤错案件,切实做到依法纠错,让正义不再迟到。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重要作用,深入研讨挖掘司法案例价值,回应时代和社会发展需求,助力严格公正司法,服务民营企业司法保护。

 

新京报记者 何强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陆爱英